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德安宮○ ○ ○ 號代 表 人 黃慶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被 上訴人 陳總權即 被 告 3
陳聰煌陳聰輝陳聰瑞陳文智陳文芳陳惠玲上7人共同 鍾夢賢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7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