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被 告 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沈智偉人被 告 劉明宗
黃士薰潘麗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民國108 年8 月16日之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沈智偉應與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薰、潘麗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57,422 元,及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沈智偉與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薰、潘麗珍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曾聲請就聲明第1項,追加沈智偉為被告,請求沈智偉應與聲明第1 項所示之其他被告連帶給付,然本院判決中僅判命原聲明第1 項所示之被告為連帶給付,未能就沈智偉部分一併判決,就訴訟標的一部有所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借據、放款利率查詢、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及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 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71頁、第181-189 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沈智偉應與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薰、潘麗珍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違約金 │├──┼─────────────┼────────┼────┼──────────────┤│1 │962,500 元 │自108年4月20日起│2.84% │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887,500 元 │自108年4月20日起│2.84% │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85,000 元 │自108年5月4日起 │2.84% │自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855,000 元 │自108年5月4日起 │2.84% │自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97,500 元 │自108年4月19日起│2.84% │自108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892,500 元 │自108年4月19日起│2.84% │自108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694,355 元 │自108年4月26日起│2.84% │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2,083,067 元 │自108年4月26日起│2.84% │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