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裁定意旨參照),並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4 項定有明文。又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4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針對本院命其遷讓返還附表所示之建物(即第一審判決附表四編號8、10、12、14、16、26、30、42所示建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遷讓返還建物」部分,上訴利益應以附表所示建物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附表所示建物之拍定價格詳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350萬4000元,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1350萬4000元。而「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因係對附帶請求部分上訴,依前揭說明,不併算上訴利益。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35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附表 編號 建號 門牌 訴訟標的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路0號35樓之9 1.專有部分:拍定價格131 萬2000元 2.共同使用部分: ⑴建號6611:權利範圍10000 分之92,拍定價格38萬4000元 ⑵建號66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拍定價格9萬6000元 ⑶建號66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拍定價格16萬元 3.合計195萬2000元(見補 字卷第519頁,編號236-2 39)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路0號35樓之11 1.專有部分:拍定價格105 萬6000元 2.共同使用部分: ⑴建號6611:權利範圍10000 分之75,拍定價格32萬元 ⑵建號66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拍定價格6萬4000元 ⑶建號66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3,拍定價格12萬8000元 3.合計156萬8000元(見補 字卷第521-523頁,編號2 44-247)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路0號35樓之13 1.專有部分:拍定價格115 萬2000元 2.共同使用部分: ⑴建號6611:權利範圍10000 分之82,拍定價格35萬2000元 ⑵建號66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拍定價格6萬4000元 ⑶建號66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拍定價格12萬8000元 3.合計169萬6000元(見補 字卷第523-525頁,編號2 52-255)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路0號35樓之15 1.專有部分:拍定價格115 萬2000元 2.共同使用部分: ⑴建號6611:權利範圍10000 分之82,拍定價格35萬2000元 ⑵建號66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拍定價格6萬4000元 ⑶建號66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拍定價格12萬8000元 3.合計169萬6000元(見補 字卷第525-527頁,編號2 60-263) 5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路0號35樓之17 1.專有部分:拍定價格105 萬6000元 2.共同使用部分: ⑴建號6611:權利範圍10000 分之74,拍定價格32萬元 ⑵建號66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拍定價格6萬4000元 ⑶建號66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3,拍定價格12萬8000元 3.合計156萬8000元(見補 字卷第529頁,編號268-2 71) 6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路0號35樓之27 1.專有部分:拍定價格108 萬8000元 2.共同使用部分: ⑴建號6611:權利範圍10000 分之76,拍定價格32萬元 ⑵建號66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拍定價格6萬4000元 ⑶建號66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拍定價格12萬8000元 3.合計160萬元(見補字卷 第541頁,編號308-311) 7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路0號35樓之31 1.專有部分:拍定價格115 萬2000元 2.共同使用部分: ⑴建號6611:權利範圍10000 分之82,拍定價格35萬2000元 ⑵建號66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拍定價格6萬4000元 ⑶建號66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拍定價格12萬8000元 3.合計169萬6000元(見補 字卷第545頁,編號324-3 27) 8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路0號35樓之45 1.專有部分:拍定價格115 萬2000元 2.共同使用部分: ⑴建號6611:權利範圍10000 分之82,拍定價格35萬2000元 ⑵建號661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拍定價格6萬4000元 ⑶建號66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拍定價格16萬元 3.合計172萬8000元(見補 字卷第557頁,編號372-3 75) 合計 1350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