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參加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上列抗告人就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參加訴訟,對於民國10
9 年2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