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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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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2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