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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陳素汶

李祥維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李宛珍律師複 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蔡宗桂李榮春

參 加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參 加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姚岱宜

周廷諺沈永忠

參 加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訴訟代理人 鄭鴻玲

李玲玲

參 加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范胡德

蔡盷荃顏大傑

參 加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訴訟代理人 鄧來順

參 加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吳如卿

參 加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周政寬葉子寬

參 加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顏芳義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林意惠陸政宏

參 加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葉紫綺

參 加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受 告知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訴訟代理人 李宓蓉受 告知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林德昌受 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石國明

王崙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