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 陳文武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5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9,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4,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