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號追加之訴原告即上訴人 柯文雄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追 加之訴被 告即被上訴人 林冠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所為108 年度鳳簡字第29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就反訴部分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追加訴訟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另以牆壁無權占用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84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M1、M2部分土地,爰就反訴部分為訴之追加,併依民法第767 條、第796 條、第179 條等規定,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將附圖所示M1、M2部分牆壁拆除,並將附圖所示M1、M2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363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自108 年

6 月1 日起至將附圖所示M1、M2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56 元(簡上字卷第435 至437 頁)。

二、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 條第

1 項第2 款至第6 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71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上訴人追加之訴係依系爭8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與其原訴(反訴)係依同小段8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8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迥異,其請求利益在社會生活上已難逕認具有同一性或關聯性,又原訴(反訴)之主要爭點即兩造及訴外人林總於82年3 月18日所簽立之切結書記載:「具切結書人林總、林冠名(即被上訴人)坐落鳳山段草店尾小段84號之1自宅土地,因原舊屋建地越界使用鄰地同小段87號土地(即系爭87地號土地)長650 公分、寬10公分,現經修建樓房,具切結書人嗣後如拆屋再重建時,自願無條件還地」等內容(原審卷第195 頁),均未提及系爭84地號土地,足見原訴(反訴)與追加之訴之主要爭點並無共同性,原訴(反訴)之訴訟及證據資料亦無同一性或一體性,實難期待於追加之訴審理時得予利用,揆諸前揭裁定意旨,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即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不符。至上訴人固主張:上訴人曾於原審就本院81年度訴字第1008號和解筆錄(下稱81年和解筆錄)附圖所示A 部分(下稱系爭A 部分)請求拆除、返還該部分土地及不當得利,而系爭A 部分即為本件附圖所示M1、M2部分云云(簡上字卷第448 頁)。然查,上訴人於原審108年6 月12日提起反訴後(原審卷第88頁、第98頁),旋於同年9 月25日撤回就系爭A 部分之請求(原審卷第218 至219頁),原審既未就系爭A 部分為測量或其他證據調查,兩造亦未就系爭A 部分有何實質攻防,自難逕認系爭A 部分係屬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況系爭A 部分(原審卷第193 頁)與本件附圖M1部分之位置及方向迥異,顯非同一,而本件附圖M2部分為三角形,面積為0.29平方公尺,亦與系爭A 部分為四邊形,面積為1.25平方公尺【計算式:2.5 公尺×0.5 公尺=1.25平方公尺】差距甚大,殊難遽論系爭A 部分即為本件附圖所示M1、M2部分,上訴人之主張尚屬無據。此外,上訴人復又不能釋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情形,被上訴人並於言詞辯論時不同意其追加(簡上字卷第238 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訴人就反訴部分為訴之追加,併依民法第767 條、第796 條、第179 條等規定,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將附圖所示M1、M2部分牆壁拆除,並將附圖所示M1、M2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363元,及自108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自108 年6 月

1 日起至將附圖所示M1、M2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56 元,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附圖: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