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抗 告 人 張光正
張光偉張光明張愈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間109年度事聲字第29 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