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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41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蘇榮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7月13日訂立協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權。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8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23141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卡本金:23141元【計算式:23141*100% =23141】。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 │蘇榮茂 │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23141元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9月1日起 │ │14.99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 │蘇榮茂 │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8年8│按月以新臺幣 ││ │23141元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150元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