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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顏澤啟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汽車5輛、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2張,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單存在,於台北富邦銀行及星展(台灣)銀行帳戶內無存款,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未報廢之汽車1輛車齡已24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其他4輛迄今均已報廢或遭監理機關註銷登記或遭第三人開走無法取回等,均變價有困難;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3,12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