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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 請 人 郭黃鳳京相 對 人 朱明清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9年5月20日向案外人魏曉芬借用新台幣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8月1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2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9年5月19日登記在案。嗣上開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於民國90年3月29日讓與案外人郭芳吟,又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讓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二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三、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惟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未辦理抵押權登記,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備考││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1│高雄 │前鎮 │新生 │ │420 │ │166 │3分之1 │ │├─┴───┴────┴────┴────┴────────┴─┴──────┴────┴──┤│建物︰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 圍││ │ │ │ │ │ │ │├─┼──┼───────────────┼──────┼───────┼─────┼────┤│1│486 │新生段420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55.66 │ │2分之1 ││ │ │ │001層樓房 │合計:55.66 │ │ ││ │ ├───────────────┤ │ │ │ ││ │ │鎮華街70巷2號 │ │ │ │ ││ │ │ │ │ │ │ │├─┼──┼───────────────┼──────┼───────┼─────┼────┤│2│496 │新生段420地號 │磚造 │一層:57.99 │ │2分之1 ││ │ │ │001層樓房 │合計:57.99 │ │ ││ │ ├───────────────┤ │ │ │ ││ │ │前鎮巷101號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