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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 請 人 周以德相 對 人 鄭佳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佳綺、胡隆順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鄭佳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鄭佳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胡隆順於105年5月至106年11月間陸續起向聲請人共借用5,140,000元,約定利息按契約約定計算,如未依約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詎胡隆順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還款切結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胡隆順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權利範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1│高雄 │鼓山 │龍中 │ │15 │ │2,246.32 │10000分之37 │├─┴───┴────┴────┴────┴────────┴─┴──────┴───────┤│建物︰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1│3898│龍中段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41.62 │陽台: │全部│ ││ │ │ │15層樓房 │合計:41.62 │10.22 │ │ ││ │ ├───────────────┤ │ │雨遮: │ │ ││ │ │明誠三路471之1號五樓 │ │ │0.85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龍中段3993建號,面積9,27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4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