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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46號聲 請 人 許威遠相 對 人 張簡卓美玉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簡卓美玉、張簡釉琦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張簡卓美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張簡卓美玉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簡卓美玉於㈠民國106年12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張簡釉琦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6年12月21日,㈡107年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張簡釉琦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6年12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張簡卓美玉、債務人張簡釉琦於106年12月2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1,200,000元,並簽發本票4紙,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各2件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張簡釉琦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權利範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1│高雄 │鳳山 │埤頂 │ │2152-48 │ │38 │全 部 │├─┴───┴────┴────┴────┴────────┴─┴──────┴───────┤│建物︰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1│331 │埤頂段2152-48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33.84 │ │全部│ ││ │ │ │2層樓房 │二層:34.73 │ │ │ ││ │ ├───────────────┤ │合計:68.57 │ │ │ ││ │ │中山東路234巷30號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