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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相 對 人 孟三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時點,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法院前;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求,且本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獲准,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45

4 號執行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65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以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後,已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5741 號),經聲請人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後,依法以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繫屬於本院109 年度補字1411號民事事件,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既已起訴,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於法不合,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