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35號聲 請 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相 對 人 孟三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之案號「104年度司聲字第25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司聲字第133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