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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清算人顏福松律師關 係 人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就偉倫展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顏福松律師擔任偉倫展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下同)22,455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下稱偉倫公司)之清算人並已執行清算業務終結,爰檢附代墊費用明細及收據,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二、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偉倫公司之清算人(見本院106年度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並經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本院審酌聲請人就本件清算業務辦理內容包含至高雄市政府國稅局、經濟發展局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變更事項表、財稅資料、信用報告、決清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等文件,以及辦理債權人報明債權之公告、理算債權內容及聲請偉倫公司破產等事項,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以及聲請人為該公司已支出之費用計2,455 元等情,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總額(含墊付事務費用)為22,455元,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案由:酌定清算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