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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世坤相 對 人 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芳儀相 對 人 蘇雄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王世坤會計師派任相對人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性質上屬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僅法律規定法院介入直接為公司選派委任,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之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個人、業務等因素請求辭任檢查人職務,就已耗費之時間、費用自行負責,無需向相對人聲請任何服務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8%股東蘇雄生之聲請,以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33 號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

163 號,選派王世坤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以個人、業務因素辭任檢查人,參照前開說明,法院選派檢查人依其性質為委任關係,且受選派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又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已足生辭任之效力,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原選派擔任相對人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