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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蘇雄生相 對 人 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芳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怡諒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並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於民國107 年間曾以相對人在106 年4 月間召開股東會,拒不發給財務報表為由,向本院聲請選任檢查人以查核相對人自101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嗣經本院以107 年聲字第133 號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163 號裁定,選派王世坤會計師為檢查人。惟王世坤會計師因個人因素向本院請求辭任,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准予解任。因本件仍有選任檢查人以查核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並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之股東,業經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163 號裁定確認在案,然依聲請人主張之聲請事實,應認檢查範圍以相對人自101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方屬合理、必要,以兼顧相對人之正常營運。

三、本件經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吳怡諒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於109年7月24日函請兩造就選任吳怡諒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乙節表示意見,聲請人於109年7月29日具狀表示同意,相對人則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吳怡諒會計師簡歷表所載之學經歷,應具有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專長,足以勝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爰選派其為本件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