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郭開榮相 對 人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