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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6號異 議 人 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添明相 對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檢 查 人 余文彬會計師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3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除係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外,不得聲明不服,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自明。該規定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異議人固對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36號駁回其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裁定不服,而聲明異議,惟揆諸前揭說明,前開裁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裁判案由:更換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