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王宗慶(即三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關 係 人 三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三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莊鈺谷(聯絡地址:高雄市○○區○○路○○○巷○號)為三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三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三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廣公司)因股東無意繼續經營,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為三廣公司之清算人,而三廣公司業於民國109 年
5 月31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6 月1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選任莊鈺谷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莊鈺谷為三廣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三廣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司字第1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9 年度司司字第11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確已於109 年8 月6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9 年8 月31日准予備查無訛,故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本院審酌三廣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已選任由莊鈺谷擔任簿冊保管人,莊鈺谷亦願擔任,此有三廣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同意書、莊鈺谷之身分證影本、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在卷可稽,故由莊鈺谷擔任三廣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莊鈺谷為三廣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