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6號原 告 張禾薰被 告 葉國一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9年11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閱卷後,就本院109年10月23日電話紀錄及奪標大樓簽收單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