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26號原 告 張禾薰被 告 葉國一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4,655元(含業績獎金164,655元、慰撫金10萬元)及其利息;嗣於109年10月22日審理時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37,043元(含業績獎金137,043元、慰撫金10萬元)及其利息,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聘用原告擔任業務,無底薪,業績獎金按所招攬工程之工程款10%計算,原告為被告所招攬之工程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6之當代五合院大樓工程,兩造同意業績獎金以工程款之7.8%計算,然被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業績獎金合計155,043元未給付,經扣除觀山觀海大樓補貼1萬元及原告借支8,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137,043元;又被告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0000000000」、「○○○○○○」等訊息辱罵原告及原告之女兒,指稱原告之女兒○○○,並恐嚇原告叫原告躲遠一點,使原告精神上受有損害,爰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7,0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附表編號5好思嘉大樓僅支付第1期工程款18萬元,因原告向國稅局檢舉被告逃漏稅,行政執行署乃對好思家大樓等業主發扣押命令,扣押被告之工程款,好思家大樓管委會遂與被告解除契約,契約既已解除,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業績獎金,事隔數月後,其他業務人員再與好思家大樓重新簽約而完成工程,此與原告無關,是編號5好思嘉大樓之工程款應為18萬元,附表編號1、2、3、5部分合計工程款為353,000元,獎金7.8%為27,534元,被告暫不爭執;編號4之捷運純品大樓工程因虧損,原告同意不支領業績獎金;編號6之當代五合院大樓,原告於LINE自承獎金為18,900元,換算即為7.8%,扣除原告前欠被告18,000元,僅餘900元;另原告於108年9月26日向奪標大樓管委會收取工程款5萬元,但未繳回被告,爰主張與原告之請求抵銷;被告於私人LINE之對話中與原告爭吵,雖有不當言詞,但未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原告不得請求精神賠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業績獎金未給付。被告則以業績獎金應為工程款之7.8%,原告所招攬編號5之好思嘉大樓工程契約已解除,嗣由其他業務員重新簽約,除已付工程款18萬元外,不得計入原告業績,編號4之捷運純品大樓工程則因虧損,原告同意不支領業績獎金,另原告尚有工程款5萬元未繳回,爰主張抵銷等語。經查:
⑴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招攬工程,約定業績獎金按工程款之10%
計算,業據提出兩造LINE之對話紀錄:「原告:『10%的業務獎金不轉給我你公司多少的違反法規和罰鍰自己去算一下吧、一併全部舉報』。被告:『好啊、歡迎你來告我。我也會告你』」、「原告:…所有我經手開發的業績就如經理所說的業務成本10%計算,爛客戶要上法院的我盡我應盡的義務,免費,報告完畢。」,被告則回傳比大拇指手勢之貼圖予原告(調解卷第27頁、本院卷第23頁),被告就上開對話無意見,僅辯稱約定後來變更為7.8%計算,此由原告於LINE自承當代五合院大樓尾款242,900元,獎金為18,900元,換算即為7.8%等語,並提出兩造LINE之對話紀錄(本院卷第43頁、調解卷第69頁)。足見兩造確有約定業績獎金以工程款之10%計算,被告抗辯兩造嗣後合意變更為按7.8%計算,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由被告提出兩造LINE之對話內容,僅能證明兩造就編號6之當代五合院大樓工程約定以7.8%計算,尚無法證明其他工程亦應按此比例計算。又編號5之好思嘉大樓總工程款為903,500元,有原告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為證(調解卷第37頁),嗣好思家大樓管委會雖寄發存證信函,以其接獲行政執行署扣押命令,並收到被告讓渡案件承接書提及將結束營業,認被告已無法履行工程合約,解除與被告間之承攬合約(本院卷第119至121頁),然依上開存證信函內容,難認好思家大樓管委會有法定解除契約之事由存在,且被告片面告知即將結束營業云云,然雙方嗣後又重新簽訂承攬合約,是雙方所為解除契約之舉,顯有可疑係為規避扣押工程款所為,則原告與好思家大樓管委會解除契約後復行簽約,仍無礙於該承攬合約係由原告所招攬,被告仍應給付業績獎金。另被告未舉證原告同意不支領編號4之捷運純品大樓工程業績獎金,其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則原告主張編號1至5之業績獎金應按工程款10%計算,編號6之業績獎金應按工程款7.8%計算,各如附表所示,合計155,043元,扣除原告借支8,000元及觀山觀海大樓補貼1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137,043元,應屬有理。
⑵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或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不否認其已收取奪標大樓工程款5萬元,惟主張扣除獎金5,000元後,已將45,000元繳回被告,依上開說明,被告之權利既屬存在,自應由原告就其權利消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依證人王瑞祥結證稱:伊在108年1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擔任奪標大樓總幹事,大樓有請國宜工程行(即被告)施作頂樓地板防水工程,大樓工程款款項已付清,是在庭的原告來收取,收據是伊製作的,是奪標大樓的制式收據,本件是付現金給原告,大樓付款之後,葉國一有打大樓電話來問說款項為何沒有收到,伊說已經給原告領走了,是在原告簽名領款之後大概隔一個月多的事情,應該是在去年(108年)11月或12月初等語(本院卷第155頁、第192至194頁)。則依奪標大樓管委會收據,原告係於108年10月8日收款,原告如於收款後將款項繳回被告,被告應不至於事後再向管委會請款,被告辯稱原告未將奪標大樓工程款繳回,應非無稽,原告復無法舉證其有將此筆款項繳回,則扣除其業績獎金5,000元後,原告應將45,000元繳回被告,經被告主張與原告之前開請求互為抵銷後,被告應給付原告92,043元(137,043元-45,000元=92,043元)。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抑作為判斷之依據,侵害名譽之行為,雖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為已足。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若僅係當事人兩造間之對話,則不生社會對個人評價貶抑而名譽權受損之問題。原告主張被告使用LINE傳送內容「0000000000」、「○○○○○○」等訊息辱罵原告及原告之女兒,並恐嚇原告叫原告躲遠一點,侵害原告人格及原告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然由原告所提兩造對話紀錄,並無被告叫原告躲遠一點之對話內容,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內容亦不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難認被告有以恐嚇之行為侵害原告自由法益之情形;又被告係以手機傳送訊息與原告對談,非屬第三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被告言詞縱有不當,然並未意圖散布於眾,即不生社會對個人評價貶抑而名譽權受損之問題,原告復未說明被告之行為尚有侵害原告其他何種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難認有理。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業績獎金92,0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21日(調解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編號│工程名稱 │ 工程款 │ 業績獎金 │├──┼─────────┼─────┼───────────┤│ 1 │聯上真品大樓 │ 25,000元 │ 2,500元 │├──┼─────────┼─────┼───────────┤│ 2 │中華企業聯盟大樓 │ 28,000元 │ 2,800元 │├──┼─────────┼─────┼───────────┤│ 3 │夢皇家大樓 │120,000元 │ 12,000元 │├──┼─────────┼─────┼───────────┤│ 4 │捷運純品大樓 │165,000元 │ 16,500元 │├──┼─────────┼─────┼───────────┤│ 5 │好思家大樓 │903,500元 │ 90,350元 │├──┼─────────┼─────┼───────────┤│ 6 │當代五合院大樓 │153,280元 │153,280元之7.8%為11,9││ │ │242,800元 │55元,242,800元之7.8%││ │ │ │為18,938元,合計30,893││ │ │ │元 │├──┴─────────┴─────┴───────────┤│ 合計:155,0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