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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92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陳國賢被 告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年1月14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裁判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