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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8號原 告 渡邊正紀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但此一補償金依照原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未依約於給付工資時一併負擔其應為原告繳納之所得稅,性質上也是工資給付之一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