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6號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被 告 盛志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