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9號原 告 莊清安原告與被告楊舒婷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災補償金,依前揭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
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
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