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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原告與被告曜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