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2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謝秀惠、吳俊儒原告與被告蕭文彬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