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1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展銘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劉銘被 告 顧金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