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原 告 陳蒼冷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自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提請本件訴訟,於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2,121元(含被告低報投保薪資而受有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短少之損害87,723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6,908元、加班費253,704元、被告低報投保薪資而受有勞保年金短少之損害483,786元)及其利息(本院卷一第11至19頁),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提繳77,77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嗣以109年11月30日民事準備書狀追加請求積欠工資556,777元,而變更第一項請求金額為140萬8,898元(其餘請求項目及金額不變)及其利息(本院卷一第91、99頁);復以110年2月18日民事準備書(一)狀變更第一項請求金額為137萬8,708元(積欠工資減縮為526,587元,其餘請求項目及金額不變)及其利息(本院卷一第129、329頁);再以110年7月16日民事準備書(四)狀變更第一項項請求金額為141萬6,699元(積欠工資擴張為564,578元,其餘請求項目及金額不變)及其利息(院卷一第471頁);繼以110年8月6日民事準備書(五)狀變更第一項請求金額為163萬1,709元(加班費擴張為468,714元,其餘請求項目及金額不變)及其利息(本院卷二第13至17頁);又以110年9月30日民事準備書(六)狀變更第一項請求金額為153萬1,125元(加班費減縮為368,130元,其餘請求項目及金額不變)及其利息(本院卷二第31、33頁);再以110年11月26日民事準備書(七)狀變更第一項請求金額為161萬2,491元(積欠工資減縮為550,532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擴張為26,908元,加班費擴張為425,170元,其餘請求項目及金額不變)及其利息,並變更第二項之提繳金額為78,978元。核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追加請求積欠工資部分,與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其餘則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05年4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營業大客車駕駛員,以趟計酬,每月工資平均約58,654元,每日工作時間依班表而定,全月無休,原告於107年8月31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公傷假准至109年2月29日,原告於109年2月29日離職,原告在職期間,被告低報原告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亦未給付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等,並短付工資,爰依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提繳下列款項:
①短付工資550,532元:被告工資清冊內所載之原告實際趟數
及工資,均有短少,原告工資應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工資合計550,532元。
②補提繳勞工退休金78,978元:被告應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
級表,為原告提繳如附表三「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勞工退休金合計162,858元,被告僅實際提繳83,880元,被告應補提繳差額78,978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③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65,280元:原告任職期間於附表四所示
之國定假日出勤32日,被告應給付原告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資65,280元(170元/時×12小時×32日=65,280元)。
④休息日、例假日出勤加班費425,170元:原告於105年4月至
12月週休2日期間,有如附表五所示合計64日應休未休,加班費為130,560元(170元/時×12小時×64日=130,560元);106年1月至107年8月,有如附表五所示合計50日之休息日未休,加班費為198,730元【(170元/時×1.34×100)+(
17 0元/時×1.67×300)+(170元/時×2.67×200)=198,730元】;106年1月至107年8月,有如附表所五示合計47日之例假日未休,加班費為95,880元(170元/時×12小時×47日)=95,880元】,以上合計425,170元。
⑤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差額損失87,723元:原告於107年8月31日
發生職業災害前之6個月平均薪資為55,864元,勞保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換算日投保薪資為1,527元),然被告以多報少,106年6月至107年3月僅分別以每月31,800元、36,300元為原告投保,致使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認定原告每日平均投保薪資僅1,185元,而按1,185元之70%發給傷病給付共365日、按50%發給傷病給付共2日,合計303,953元(170,877元+75,485元+57,591元=303,953元),差額為87,723元【(1,527元×70%×365日)+(1,527元×55%×2日)=391,676元,扣除勞保局已給付303,953元後為87,723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傷病給付差額損失87,723元。
⑥老年給付差額損失483,786元:原告於109年3月申請老年給
付,經勞保局審核老年給付年資為28年又7月,可請領老年給付42.16個月,發給原告144萬7,142元;然如按前述原告月投保薪資45,800元計算,原告可領老年給付193萬928元(
42.16月×45,800元=193萬92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低報投保薪資之老年給付差額損失483,786元(193萬928元-144萬7,142元=483,786元)。
(二)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61萬2,4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提繳78,978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前受僱於被告,擔任司機,負責載送及服務乘客之工作,兩造約定每月薪資以趟次計算,而根據「阿羅哈客運公司駕駛薪資職等給付辦法」(下稱系爭給付辦法),北高線部分,每2趟薪資為1,500元(即台北到高雄一次為1趟,高雄到台北一次為1趟,2趟1,500元為12小時之工資,其中9小時為正常工時,3小時為加班),系爭給付辦法載明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07.14元,是如計算假日加班費,每日薪資應為857元(107.14元×8時=857.12元)。茲就原告之請求分述如下:
①傷病給付差額:原告發生車禍前(即107年3月至8月)之平
均月薪資為38,033元【(40,000元+40,000元+36,050元+40,900元+38,250元+36,800元=232,000元,232,000元÷183日×30日=38,033元)】,以此計算原告之月投保薪資應為38,200元,日投保薪資應為1,273元,勞保局係核定傷病給付為平均投保薪資70%者,有365日,平均投保薪資50%者,有2日,勞保局已給付303,953元,差額應為22,572元【(1,273元×70%×365日+1,273元×50%×2日=326,525元,326,525元-303,953元=22,572元)】。
②休息、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部分:原告並未
有國定假日、例假出勤之情況,依被告管理規章第11條規定:「本公司員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每天不超過8小時(不含休息時間),及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8小時為原則,但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但應大眾交通需要起見,其工作之起訖時間,得依公司與員工協商視實際需要排定之。」;第14條規定:「本公司員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站車人員為配合大眾運輸需要,其例假日得由本公司與員工商議分別排定輪休之。」;第15條規定:「員工於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應放假之日期為休假日。」每年國定假日總計為19日,例假部分,1年有52週,每年有52天例假,每年國定假日、例假總計有71日,針對國定假日、例假日,兩造得商議排定輪休,故只要原告每年未出勤之日數達71日以上,即可認定原告並無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之情形,而由被告所提出之薪資單,原告每月北高趟數,均不超過42趟,如以一日2趟計算,每月出勤約21日,可知原告並無出勤日數顯然多於法律規定應放假之日數,故原告並無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及特別休假未休之情形。
③短少薪資部分: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均會核發薪資單,載明
每月行駛之趟數,若有爭議何需至離職後方提出?且依「阿羅哈客運駕駛人員聘用切結書」第6條明訂:「同意自離職日起,除離職當月份未結算薪資外,其他在雇用期間之薪資、相關獎金、津貼、加班費、假日津貼、勞保差額及其他一切權利金等,如有未請領者均聲明拋棄,爾後不得再向阿羅哈客運公司請求」,可見如每月行車趟數有爭議,原告自得向被告公司提出質疑,原告以自行登載之資料主張被告有短付薪資之情,不足採信。
④應補繳之勞工退休金:原告任職期間領取之薪資及被告應提
繳之退休金應如答辯㈡狀附表1所示,扣除被告已提繳之金額,被告應補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差額為18,793元。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7、32頁)
(一)原告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9年2月29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客運駕駛員,每月工資為底薪15,000元、年資加給(106年6月起每月300元、107年4月起每月500元)、按趟數計算之薪資及清潔獎金;其按趟數計算之獎金為往返臺北高雄(下稱北高線)第1至25趟每趟750元、第26至35趟每趟850元、第36趟以上每趟1,250元;支援臺中至高雄、臺中至臺北(下稱中高、中北)每趟各178元;如未配置車服員,每趟另給與清潔獎金100元;每月如未達36趟,底薪按比例減少。
(二)原告簽署阿羅哈客運駕駛人員聘用切結書,並同意每月薪資按阿羅哈客運公司駕駛薪資職等給付辦法(下爭系爭薪資給付辦法)計算(本院卷一第81、85頁);被告另訂有管理規章(本院卷一第433至456頁)。
(三)原告於107年9月發生職業災害,迄109年2月29日止,原告均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被告並無給付原告工資補償。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任職期間,被告有短付工資、低報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等情事,亦未給付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原告各項請求是否有理,分述如下:
⑴短付工資:
①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
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所明定。
是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乃雇主之義務。被告經本院諭知應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30頁),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仍未提出,原告則提出趟數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133至313頁),其上載有出車日期、時間、起迄、駕駛員之姓名及趟數、車服員之姓名及趟數、乘車人數,而依證人即前曾擔任被告公司駕駛員之葉中豪證稱此為車服員記載之模式,用以核對車服員及駕駛員當月的趟數,其上若無車服員,車服員欄就會註記是1人服務,表示車服員未跟車,就會發給司機清潔獎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00頁),足見該趟數紀錄表之記載並非虛構,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系爭趟數紀錄表記載原告之出車日期、時間及趟數等為真實。
②原告主張被告工資清冊內所載之趟數及工資均有短少,而積
欠原告工資如附表一、二所示合計550,532元。經核對系爭趟數紀錄表,除105年4、5月份並無紀錄可資核對外,其餘趟數均如附表一所示。又原告主張105年4、5月之趟數各為
50、54趟,被告既未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依前開說明,亦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其每月均會發給薪資單(見本院卷一第341至359頁),載明每月行駛之趟數,且依「阿羅哈客運駕駛人員聘用切結書」(見本院卷一第81頁,下稱系爭聘用切結書)第6條規定,原告如對行車趟數未提出質疑,日後即不得再向被告請求云云。然查,駕駛員行車時如未配置車服員,每趟會另發給駕駛員清潔獎金100元乙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觀之原告薪資單,其中105年7月之北高趟數為42趟,則清潔獎金最多應為4,200元,然被告卻發給清潔獎金4,400元;105年8月之北高趟數為39趟,則清潔獎金最多應為3,900元,然被告卻發給清潔獎金4,400元;105年9月之北高趟數為39趟,則清潔獎金最多應為3,900元,然被告卻發給清潔獎金4,300元(見本院卷一第343頁),其他月份之薪資單亦常有清潔獎金高於趟數之情形,足見薪資單登載之趟數確有不足,被告依此計算原告薪資自有短少。又「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原告於105年4月21日受僱時所簽署之系爭聘用切結書,係被告單方面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其中第6條約定:「同意自離職日起,除離職當月份未結算薪資外,其他在雇用期間之薪資、相關獎金、津貼、加班費、假日津貼、勞保差額及其他一切權利金等,如有未請領者均聲明拋棄,爾後不得再向阿羅哈客運公司請求。」,乃使原告事先拋棄其於僱傭期間所得請求積欠工資、加班費及勞保差額損失等一切權利,對原告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為無效,被告辯稱依上開約定,原告日後不得再向被告請求云云,自無可採。又原告每月工資為底薪15,000元、年資加給(106年6月起每月300元、107年4月起每月500元)、按趟數計算之薪資及清潔獎金(即北高線第1至25趟每趟750元、第26至35趟每趟850元、第36趟以上每趟1,250元;支援中高、中北,每趟各178元;如未配置車服員,每趟另給與清潔獎金100元),每月如未達36趟,底薪按比例減少,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附表一106年1月支援中高、中北各1趟應各178元,106年6月支援中北2趟應為356元,106年7、8月支援中高、中北各1趟應各178元,106年9月支援中高、中北各2趟應各356元,107年2、5月支援中高、中北各1趟應各178元,其餘趟數、報酬、清潔獎金、底薪、年資獎金均如附表一所示,上開月份之應付薪資應如附表二「應付薪資/法院認定」欄所示,合計被告應付薪資為164萬4,828元,扣除被告已付工資110萬1,048元,尚短少543,780元。
⑵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
,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甚明。原告主張被告於其任職期間短少提繳如附表三所示之勞工退休金合計78,978元。查原告於105年4月至107年8月之薪資應如附表三「實際工資/法院認定」欄所示;另原告於107年9月發生職業災害,其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即107年8月之工資為59,750元,則原告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即107年9月至109年1月,被告應按原領工資數額即每月59,750元給予工資補償。被告應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為原告提繳如附表三「應提繳金額/法院認定」欄所示之勞工退休金,然被告提繳不足,應補提繳如附表三「提繳不足/法院認定」欄所示合計79,158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⑶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65,280元: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
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7條、第39條定有明文。經核對系爭趟數紀錄表,原告確有於附表四所示之國定假日出勤32日,被告雖辯稱依管理規章,例假日、國定假日兩造得商議排定輪休,故只要原告每年未出勤之日數達71日以上,即可認定原告並無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之情形云云。然依管理規章第14條規定:「本公司員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站車人員為配合大眾運輸需要,其例假日得由本公司與員工商議分別排定輪休之。」;第15條規定:「員工於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應放假之日期為休假日。」是僅有例假日得商議排定輪休,且依第15條規定國定假日為休假日,被告亦未舉證有另與原告商議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上班日補休,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即無不合。而兩造約定原告每月工資為底薪15,000元、年資加給、按趟數計算之薪資及清潔獎金,又依系爭薪資給付辦法(見本院卷一第85頁),按趟數計算之薪資係以北高線來回共2趟、工時12小時為1,500元(8小時內以時薪107.14元計算,超過8小時以時薪之1.5倍計算),原告主張以每小時107.14元+62.5元(底薪15,000元÷240小時=62.5元)換算原告時薪為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屬合理。被告雖辯稱依上開辦法,原告時薪應為107.14元云云,然上開辦法僅為趟數薪資之計算依據,並未加計底薪,於計算原告時薪時自應將底薪列入計算。則以原告出勤之工時為12小時(北高來回共2趟)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合計65,280元(170元/時×12小時×32日=65,280元),應屬有理。
⑷休息日、例假日出勤加班費:
按自105年1月1日施行之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自105年12月23日施行之修正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次按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105年12月21日修正、105年12月23日施行之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又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延時工資或例假日之加班工資。故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討論意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亦同此見解)。是兩造約定原告所領取之薪資總額倘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延長工時工資總和,則該工資之約定,自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休息日、例假日出勤加班費,是否有理,分述如下:
①105年4月至12月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5年4月至12月週休2
日期間,於附表五所示之週六、週日上班各33天、35天,核與系爭趟數紀錄表相符,然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36條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則原告於週六出勤應按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兩造於系爭薪資給付辦法已約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2項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如約定之工資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勞雇雙方均應同受拘束,業如前述。原告主張被告應加倍給付週六出勤之工資,與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規定之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合,且未說明依系爭薪資給付辦法計算之延長工時工資有何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之情形,原告請求被告加倍給付週六出勤加班費,不應准許。另原告於週日出勤35天,而系爭薪資給付辦法並未就例假日出勤工資有何約定,被告亦未說明係調移至何日補休,自應加倍發給工資,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週日出勤工資71,400元(170元/時×12小時×35日=71,400元),即無不合。
②106年1月至107年8月休息日部分:原告主張其於上開期間有
如附表五所示合計50日之休息日未休,核與系爭趟數紀錄表相符,而系爭薪資給付辦法係就勞基法修法前延長工時之工資計算方式所為之約定,而未及於修法後之休息日,應依修正後勞基法第24條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4/3(前2小時)、5/3(超過2小時至8小時)、8/3(8小時以上)計算休息日出勤工資。而原告每次出勤12小時,前2小時、第3至8小時、第9至12小時合計各100小時、300小時、200小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休息日出勤工資198,730元,經計算後應為198,334元【(170元/時×4/3×100小時)+(170元/時×5/3×300小時)+(170元/時×8/3×200小時)=198,334元】。
③106年1月至107年8月例假日部分:原告主張其於上開期間有
如附表五所示合計47日之例假日未休,核與系爭趟數紀錄表相符,原告請求被告加倍給付例假日出勤工資95,880元(170元/時×12小時×47日)=95,880元】,亦無不合。
④以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休息日、例假日出勤工資合計為
365,614元(71,400元+198,334元+95,880元=365,614元)。
⑸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差額損失: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於107年8月31日發生職業災害前之6個月平均薪資為55,864元,勞保月投保薪資應為45,800元(換算日投保薪資為1,527元),被告以多報少,致使勞保局認定原告每日平均投保薪資僅1,185元,而按1,185元之70%發給傷病給付共365日、按50%發給傷病給付共2日,合計303,953元,被告應賠償原告傷病給付差額損失87,723元【(1,527元×70%×365日)+(1,527元×55%×2日)-303,953元=87,723元】,業據提出勞保局108年6月3日保職核字第108021091980號函、108年8月8日保職核字第108021123367號函、108年9月23日保職核字第108021166608號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3、35、37頁);依附表一、二所示,原告於事故發生當月起前6個月薪資均高於43,901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被告應以月投保薪資45,800元為原告投保勞保,依此換算原告之日投保薪資為1,527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差額損失87,723元,自無不合。
⑹老年給付差額損失:按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勞保條例第59條規定:「第58條第1項第2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2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同條例第19條第3項第1款但書規定:「依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查原告於109年2月離職退保,並於109年3月申請老年給付,經勞保局審核原告係00年0月00日出生,保險年資合計28年7月,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及年齡條件,可請領老年給付42.16個月,發給原告144萬7,142元,此有勞保局109年3月12日保普核字第109041013075號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45頁),然依附表三所示,其退保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原告可領老年給付193萬928元(45,800元×42.16月×=193萬928元),因被告低保原告投保薪資,致原告受有老年給付差額損失483,786元(193萬928元-144萬7,142元=483,786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失,亦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付工資543,780元、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65,280元、休息日及例假日出勤加班費365,614元、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差額損失87,723元、老年給付差額損失483,786元,合計154萬6,183元,及其中852,12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19日起(見本院卷一第61頁)、526,547元自變更聲明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26日起(見本院卷一第323頁)、167,515元自變更聲明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9日起(見本院卷二第65頁),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提繳撥79,15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2項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一:
┌──────┬─────┬────┬────┬───────┬──┬──────┐│年月/總趟數 │1-25趟每趟│清潔獎金│ 底薪 │支援高中 │年資│應付工資 ││ │750元 │ │ │原告主張 / 法 │加給│原告主張/法 ││ ├─────┤ │ │院認定 │ │院認定 ││ │26-35趟每 │ │ ├───────┤ │ ││ │趟850元 │ │ │支援中北 │ │ ││ ├─────┤ │ │原告主張 / 法 │ │ ││ │36趟以上每│ │ │院認定 │ │ ││ │趟1250元 │ │ │ │ │ │├──────┼─────┼────┼────┼───────┼──┼──────┤│105.4/50 │18,750元 │4,200元 │15,000元│ │ │61,45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5,000元 │ │ │ │ │ │├──────┼─────┼────┼────┼───────┼──┼──────┤│105.5/54 │18,750元 │3,800元 │15,000元│ │ │69,80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23,750元 │ │ │ │ │ │├──────┼─────┼────┼────┼───────┼──┼──────┤│105.6/22 │16,500元 │2,200元 │9,166元 │ │ │27,866元 ││ ├─────┤ │ │ │ │ ││ │0 │ │ │ │ │ ││ ├─────┤ │ │ │ │ ││ │0 │ │ │ │ │ │├──────┼─────┼────┼────┼───────┼──┼──────┤│105.7/46 │18,750元 │4,400元 │15,000元│ │ │60,40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3,750元 │ │ │ │ │ │├──────┼─────┼────┼────┼───────┼──┼──────┤│105.8/44 │18,750元 │4,400元 │15,000元│ │ │57,90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1,250元 │ │ │ │ │ │├──────┼─────┼────┼────┼───────┼──┼──────┤│105.9/44 │18,750元 │4,300元 │15,000元│ │ │57,80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1,250元 │ │ │ │ │ │├──────┼─────┼────┼────┼───────┼──┼──────┤│105.10/44 │18,750元 │4,000元 │15,000元│ │ │57,50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1,250元 │ │ │ │ │ │├──────┼─────┼────┼────┼───────┼──┼──────┤│105.11/42 │18,750 元 │4,200元 │15,000元│ │ │55,20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8,750元 │ │ │ │ │ │├──────┼─────┼────┼────┼───────┼──┼──────┤│105.12/47 │18,750元 │4,700元 │15,000元│ │ │61,95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5,000元 │ │ │ │ │ │├──────┼─────┼────┼────┼───────┼──┼──────┤│106.1/49 │18,750元 │5,000元 │15,000元│600元/178元 │ │65,950元/ ││ ├─────┤ │ ├───────┤ │65,106元 ││ │8,500元 │ │ │600元/178元 │ │ ││ ├─────┤ │ │ │ │ ││ │17,500元 │ │ │ │ │ │├──────┼─────┼────┼────┼───────┼──┼──────┤│106.2/20 │15,000元 │2,000元 │8,332元 │ │ │23,714元 ││ ├─────┤ │ │ │ │ ││ │0 │ │ │ │ │ ││ ├─────┤ │ │ │ │ ││ │0 │ │ │ │ │ │├──────┼─────┼────┼────┼───────┼──┼──────┤│106.3/36 │18,750元 │3,600元 │15,000元│ │ │47,10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250元 │ │ │ │ │ │├──────┼─────┼────┼────┼───────┼──┼──────┤│106.4/45 │18,750元 │4,500元 │15,000元│ │ │59,25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2,500元 │ │ │ │ │ │├──────┼─────┼────┼────┼───────┼──┼──────┤│106.5/45 │18,750元 │4,500元 │15,000元│ │ │59,250元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 ││ │12,500元 │ │ │ │ │ │├──────┼─────┼────┼────┼───────┼──┼──────┤│106.6/37 │18,750元 │3,850元 │15,000元│ │300 │48,850元/ ││(應為36趟) ├─────┤ │ ├───────┤元 │48,006元 ││ │8,500元 │ │ │1,200元/356元 │ │ ││ ├─────┤ │ │ │ │ ││ │1,250元 │ │ │ │ │ │├──────┼─────┼────┼────┼───────┼──┼──────┤│106.7/48 │18,750元 │4,900元 │15,000元│600元/178元 │300 │64,900元/ ││ ├─────┤ │ ├───────┤元 │64,056元 ││ │8,500元 │ │ │600元/178元 │ │ ││ ├─────┤ │ │ │ │ ││ │16,250元 │ │ │ │ │ │├──────┼─────┼────┼────┼───────┼──┼──────┤│106.8/47 │18,750元 │4,800元 │15,000元│600元/178元 │300 │63,550元/ ││ ├─────┤ │ ├───────┤元 │62,706元 ││ │8,500元 │ │ │600元/178元 │ │ ││ ├─────┤ │ │ │ │ ││ │15,000元 │ │ │ │ │ │├──────┼─────┼────┼────┼───────┼──┼──────┤│106.9/46 │18,750元 │4,800元 │15,000元│1,200元/356元 │300 │63,500元/ ││ ├─────┤ │ ├───────┤元 │61,812元 ││ │8,500元 │ │ │1,200元/356元 │ │ ││ ├─────┤ │ │ │ │ ││ │13,750元 │ │ │ │ │ │├──────┼─────┼────┼────┼───────┼──┼──────┤│106.10/51 │18,750元 │1,500元 │15,000元│ │300 │64,050元 ││ ├─────┤ │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20,000元 │ │ │ │ │ │├──────┼─────┼────┼────┼───────┼──┼──────┤│106.11/44 │18,750元 │4,400元 │15,000元│ │300 │58,200元 ││ ├─────┤ │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11,250元 │ │ │ │ │ │├──────┼─────┼────┼────┼───────┼──┼──────┤│106.12/43 │18,750元 │4,200元 │15,000元│ │300 │55,500元 ││(應為42趟) ├─────┤ │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8,750元 │ │ │ │ │ │├──────┼─────┼────┼────┼───────┼──┼──────┤│107.1/54 │18,750元 │5,500元 │15,000元│ │300 │73,050元 ││(應為55趟) ├─────┤ │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25,000元 │ │ │ │ │ │├──────┼─────┼────┼────┼───────┼──┼──────┤│107.2/38 │18,750元 │3,900元 │15,000元│600元/178元 │300 │50,150元/ ││(應為37趟) ├─────┤ │ ├───────┤元 │49,306元 ││ │8,500元 │ │ │600元/178元 │ │ ││ ├─────┤ │ │ │ │ ││ │2,500元 │ │ │ │ │ │├──────┼─────┼────┼────┼───────┼──┼──────┤│107.3/40 │18,750元 │4,000元 │15,000元│ │300 │52,800元 ││ ├─────┤ │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6,250元 │ │ │ │ │ │├──────┼─────┼────┼────┼───────┼──┼──────┤│107.4/44 │18,750元 │4,450元 │15,000元│ │500 │58,450元 ││ ├─────┤ │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11,250元 │ │ │ │ │ │├──────┼─────┼────┼────┼───────┼──┼──────┤│107.5/46 │18,750元 │4,600元 │15,000元│600元/178元 │500 │62,300元/ ││ ├─────┤ │ ├───────┤元 │61,456元 ││ │8,500元 │ │ │600元/178元 │ │ ││ ├─────┤ │ │ │ │ ││ │13,750元 │ │ │ │ │ │├──────┼─────┼────┼────┼───────┼──┼──────┤│107.6/39 │18,750元 │3,900元 │15,000元│ │500 │51,650元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5,000元 │ │ │ │ │ │├──────┼─────┼────┼────┼───────┼──┼──────┤│107.7/45 │18,750元 │4,500元 │15,000元│ │500 │59,750元 ││ ├─────┤ │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12,500元 │ │ │ │ │ │├──────┼─────┼────┼────┼───────┼──┼──────┤│107.8/45 │18,750元 │4,500元 │15,000元│ │500 │59,750元 ││ ├─────┤ │ │ │元 │ ││ │8,500元 │ │ │ │ │ ││ ├─────┤ │ │ │ │ ││ │12,500元 │ │ │ │ │ │├──────┼─────┼────┼────┼───────┼──┼──────┤│合 計 │ │ │ │ │ │1,651,580元/││ │ │ │ │ │ │1,644,828元 │└──────┴─────┴────┴────┴───────┴──┴──────┘附表二:
┌─┬───┬──────────┬──────┬─────────┐│編│年月 │應付薪資 │已付薪資 │積欠工資 ││號│ │原告主張 /法院認定 │ │原告主張/法院認定 │├─┼───┼──────────┼──────┼─────────┤│1 │105.4 │61,450元 │42,400元 │19,050元 │├─┼───┼──────────┼──────┼─────────┤│2 │105.5 │69,800元 │44,000元 │25,800元 │├─┼───┼──────────┼──────┼─────────┤│3 │105.6 │27,866元 │18,866元 │9,000元 │├─┼───┼──────────┼──────┼─────────┤│4 │105.7 │60,400元 │40,600元 │19,800元 │├─┼───┼──────────┼──────┼─────────┤│5 │105.8 │57,900元 │38,550元 │19,350元 │├─┼───┼──────────┼──────┼─────────┤│6 │105.9 │57,800元 │38,450元 │19,350元 │├─┼───┼──────────┼──────┼─────────┤│7 │105.10│57,500元 │38,550元 │18,950元 │├─┼───┼──────────┼──────┼─────────┤│8 │105.11│55,200元 │36,650元 │18,550元 │├─┼───┼──────────┼──────┼─────────┤│9 │105.12│61,950元 │41,400元 │20,550元 │├─┼───┼──────────┼──────┼─────────┤│10│106.1 │65,950 元 / 65,106元│43,000元 │22,950元/22,106元 │├─┼───┼──────────┼──────┼─────────┤│11│106.2 │23,714元 │17,332元 │6,382元 │├─┼───┼──────────┼──────┼─────────┤│12│106.3 │47,100元 │32,700元 │14,400元 │├─┼───┼──────────┼──────┼─────────┤│13│106.4 │59,250元 │39,800元 │19,450元 │├─┼───┼──────────┼──────┼─────────┤│14│106.5 │59,250元 │39,800元 │19,450元 │├─┼───┼──────────┼──────┼─────────┤│15│106.6 │48,850 元 / 48,006元│34,050元 │14,800元/13,956元 │├─┼───┼──────────┼──────┼─────────┤│16│106.7 │64,900 元 / 64,056元│42,700元 │22,200元/21,356元 │├─┼───┼──────────┼──────┼─────────┤│17│106.8 │63,550 元 / 62,706元│42,100元 │21,450元/20,606元 │├─┼───┼──────────┼──────┼─────────┤│18│106.9 │63,500 元 / 61,812元│40,850元 │22,650元/20,962元 │├─┼───┼──────────┼──────┼─────────┤│19│106.10│64,050元 │40,500元 │23,550元 │├─┼───┼──────────┼──────┼─────────┤│20│106.11│58,200元 │38,850元 │19,350元 │├─┼───┼──────────┼──────┼─────────┤│21│106.12│55,500元 │36,950元 │18,550元 │├─┼───┼──────────┼──────┼─────────┤│22│107.1 │73,050元 │46,000元 │27,050元 │├─┼───┼──────────┼──────┼─────────┤│23│107.2 │50,150 元 / 49,306元│34,950元 │15,200元/14,356元 │├─┼───┼──────────┼──────┼─────────┤│24│107.3 │52,800元 │36,800元 │16,000元 │├─┼───┼──────────┼──────┼─────────┤│25│107.4 │58,450元 │38,250元 │20,200元 │├─┼───┼──────────┼──────┼─────────┤│26│107.5 │62,300 元 / 61,456元│40,900元 │21,400元/20,556元 │├─┼───┼──────────┼──────┼─────────┤│27│107.6 │51,650元 │36,050元 │15,600元 │├─┼───┼──────────┼──────┼─────────┤│28│107.7 │59,750元 │40,000元 │19,750元 │├─┼───┼──────────┼──────┼─────────┤│29│107.8 │59,750元 │40,000元 │19,750元 │├─┼───┼──────────┼──────┼─────────┤│合│ │1,651,580元/ │1,101,048 元│550,532元/ ││計│ │1,644,828元 │ │543,780元 │└─┴───┴──────────┴──────┴─────────┘附表三:應提繳退休金明細┌─┬───┬─────┬─────┬─────┬────┬──────┐│編│年月 │實際工資 │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已提繳金│提繳不足金額││號│ │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 │額 │原告主張/ ││ │ │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 │ │法院認定 ││ │ │ │ │ │ │ │├─┼───┼─────┼─────┼─────┼────┼──────┤│1 │105.4 │61,450元 │63,800元 │3,828元 │1,440元 │2,388元 │├─┼───┼─────┼─────┼─────┼────┼──────┤│2 │105.5 │69,800元 │69,800元 │4,188元 │1,440元 │2,748元 │├─┼───┼─────┼─────┼─────┼────┼──────┤│3 │105.6 │27,866元 │28,800元 │1,728元 │1,440元 │ 288元 │├─┼───┼─────┼─────┼─────┼────┼──────┤│4 │105.7 │60,400元 │60,800元 │3,648元 │1,440元 │2,208元 │├─┼───┼─────┼─────┼─────┼────┼──────┤│5 │105.8 │57,900元 │60,800元 │3,648元 │1,440元 │2,208元 │├─┼───┼─────┼─────┼─────┼────┼──────┤│6 │105.9 │57,800元 │57,800元 │3,468元 │1,440元 │2,028元 │├─┼───┼─────┼─────┼─────┼────┼──────┤│7 │105.10│57,500元 │57,800元 │3,468元 │1,440元 │2,028元 │├─┼───┼─────┼─────┼─────┼────┼──────┤│8 │105.11│55,200元 │55,400元 │3,324元 │1,440元 │1,884元 │├─┼───┼─────┼─────┼─────┼────┼──────┤│9 │105.12│61,950元 │63,800元 │3,828元 │1,440元 │2,388元 │├─┼───┼─────┼─────┼─────┼────┼──────┤│10│106.1 │65,950元/ │66,800元 │4,008元 │1,656元 │2,352元 ││ │ │65,106元 │ │ │ │ │├─┼───┼─────┼─────┼─────┼────┼──────┤│11│106.2 │23,714元 │24,000元 │1,440元 │1,656元 │ -216元 │├─┼───┼─────┼─────┼─────┼────┼──────┤│12│106.3 │47,100元 │48,200元 │2,892元 │1,656元 │1,236元 │├─┼───┼─────┼─────┼─────┼────┼──────┤│13│106.4 │59,250元 │60,800元 │3,648元 │1,656元 │1,992元 │├─┼───┼─────┼─────┼─────┼────┼──────┤│14│106.5 │59,250元 │60,800元 │3,648元 │1,656元 │1,992元 │├─┼───┼─────┼─────┼─────┼────┼──────┤│15│106.6 │48,850元/ │50,600元/ │3,036 元 /│1,908元 │1,128 元 / ││ │ │48,006元 │48,200元 │2,892 元 │ │984 元 │├─┼───┼─────┼─────┼─────┼────┼──────┤│16│106.7 │64,900元/ │66,800元 │4,008元 │1,908元 │2,100元 ││ │ │64,056元 │ │ │ │ │├─┼───┼─────┼─────┼─────┼────┼──────┤│17│106.8 │63,550元/ │63,800元 │3,828元 │1,908元 │1,920元 ││ │ │62,706元 │ │ │ │ │├─┼───┼─────┼─────┼─────┼────┼──────┤│18│106.9 │63,500元/ │63,800元 │3,828元 │1,908元 │1,920元 ││ │ │61,812元 │ │ │ │ │├─┼───┼─────┼─────┼─────┼────┼──────┤│19│106.10│64,050元 │66,800元 │4,008元 │1,908元 │2,100元 │├─┼───┼─────┼─────┼─────┼────┼──────┤│20│106.11│58,200元 │60,800元 │3,648元 │1,908元 │1,740元 │├─┼───┼─────┼─────┼─────┼────┼──────┤│21│106.12│55,500元 │57,800元 │3,468元 │1,908元 │1,560元 │├─┼───┼─────┼─────┼─────┼────┼──────┤│22│107.1 │73,050元 │76,500元 │4,590元 │1,908元 │2,682元 │├─┼───┼─────┼─────┼─────┼────┼──────┤│23│107.2 │50,150元/ │50,600元 │3,036元 │1,908元 │1,128元 ││ │ │49,306元 │ │ │ │ │├─┼───┼─────┼─────┼─────┼────┼──────┤│24│107.3 │52,800元 │53,000元 │3,180元 │1,908元 │1,272元 │├─┼───┼─────┼─────┼─────┼────┼──────┤│25│107.4 │58,45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26│107.5 │62,300元/ │63,800元 │3,828元 │2,178元 │1,650元 ││ │ │61,456元 │ │ │ │ │├─┼───┼─────┼─────┼─────┼────┼──────┤│27│107.6 │51,650元 │53,000元 │3,180元 │2,178元 │1,002元 │├─┼───┼─────┼─────┼─────┼────┼──────┤│28│107.7 │59,750元 │60,800元 │3,468元 │2,178元 │1,290元 │├─┼───┼─────┼─────┼─────┼────┼──────┤│29│107.8 │59,75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30│107.9 │58,600元/ │55,400元/ │3,324 元 /│2,178元 │1,146 元 / ││ │ │59,750元 │60,800元 │3,648 元 │ │1,470 元 │├─┼───┼─────┼─────┼─────┼────┼──────┤│31│107.10│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32│107.11│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33│107.12│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34│108.1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35│108.2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36│108.3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37│108.4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38│108.5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39│108.6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40│108.7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41│108.8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42│108.9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43│108.10│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44│108.11│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2,178元 │1,470元 ││ │ │59,750元 │ │ │ │ │├─┼───┼─────┼─────┼─────┼────┼──────┤│45│108.12│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0 │3,648元 ││ │ │59,750元 │ │ │ │ │├─┼───┼─────┼─────┼─────┼────┼──────┤│46│109.1 │58,600元/ │60,800元 │3,648元 │0 │3,648元 ││ │ │59,750元 │ │ │ │ │├─┼───┼─────┼─────┼─────┼────┼──────┤│合│ │ │ │ │ │78,978 元 / ││計│ │ │ │ │ │79,158 元 │└─┴───┴─────┴─────┴─────┴────┴──────┘附表四:
┌────────┬────┬───┬────┐│年月 │國定假日│已休假│未休假 │├────────┼────┼───┼────┤│105 年 4至12 月 │12天 │0 │12天 │├────────┼────┼───┼────┤│106年 │12天 │1天 │11天 │├────────┼────┼───┼────┤│107 年 1 至 8月 │11天 │2天 │ 9天 │├────────┼────┼───┼────┤│合計 │ │ │32天 │└────────┴────┴───┴────┘附表五:周休二日、例假、休息日已休未休天數┌───┬───────┬─────┬────┬────┐│月份 │已休例假日天數│未休週休二│週六上班│週日上班││ │、日期 │日天數 │天數 │天數 │├───┼───────┼─────┼────┼────┤│105.4 │0 │8 │4 │4 │├───┼───────┼─────┼────┼────┤│105.5 │0 │8 │4 │4 │├───┼───────┼─────┼────┼────┤│105.6 │0 │8 │4 │4 │├───┼───────┼─────┼────┼────┤│105.7 │1(26日) │7 │3 │4 │├───┼───────┼─────┼────┼────┤│105.8 │2(30日、31日) │6 │3 │3 │├───┼───────┼─────┼────┼────┤│105.9 │0 │4(應為8日)│4 │4 │├───┼───────┼─────┼────┼────┤│105.10│1(24日) │7 │3 │4 │├───┼───────┼─────┼────┼────┤│105.11│0 │8 │4 │4 │├───┼───────┼─────┼────┼────┤│105.12│0 │8 │4 │4 │├───┼───────┼─────┼────┼────┤│合計 │ │68 │33 │35 │├───┼───────┼─────┼────┼────┤│106.1 │0 │8 │4 │4 │├───┼───────┼─────┼────┼────┤│106.2 │4(18日、19日、│4 │2 │2 ││ │25日、26日) │ │ │ │├───┼───────┼─────┼────┼────┤│106.3 │2(4日、5日) │6 │3 │3 │├───┼───────┼─────┼────┼────┤│106.4 │2(5日、6日) │6 │3 │3 │├───┼───────┼─────┼────┼────┤│106.5 │2(4日、25日) │6 │3 │3 │├───┼───────┼─────┼────┼────┤│106.6 │2(10日、11日) │6 │3 │3 │├───┼───────┼─────┼────┼────┤│106.7 │0 │8 │4 │4 │├───┼───────┼─────┼────┼────┤│106.8 │2(8日、31日) │6 │3 │3 │├───┼───────┼─────┼────┼────┤│106.9 │2(20日、21日) │6 │3 │3 │├───┼───────┼─────┼────┼────┤│106.10│1(16日) │7 │4 │3 │├───┼───────┼─────┼────┼────┤│106.11│3 (13日、27日 │5 │3 │2 ││ │、28日) │ │ │ │├───┼───────┼─────┼────┼────┤│106.12│4(6日、7日、 │4 │2 │2 ││ │20日、21日) │ │ │ │├───┼───────┼─────┼────┼────┤│107.1 │2(13日、24日) │6 │3 │3 │├───┼───────┼─────┼────┼────┤│107.2 │4(7日、11日、 │4 │2 │2 ││ │26日、27日) │ │ │ │├───┼───────┼─────┼────┼────┤│107.3 │6(1日、14日、 │2 │1 │1 ││ │15日、27日、 │ │ │ ││ │28日、29日) │ │ │ │├───┼───────┼─────┼────┼────┤│107.4 │4(17日、18日、│4 │2 │2 ││ │19日、21日) │ │ │ │├───┼───────┼─────┼────┼────┤│107.5 │4(5日、8日、 │4 │2 │2 ││ │12日、31日) │ │ │ │├───┼───────┼─────┼────┼────┤│107.6 │8 │0 │0 │0 │├───┼───────┼─────┼────┼────┤│107.7 │8 │0 │0 │0 │├───┼───────┼─────┼────┼────┤│107.8 │3(4日、22日、 │5 │3 │2 ││ │25日) │ │ │ │├───┼───────┼─────┼────┼────┤│合計 │67日 │97 │50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