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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保險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保險字第10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被 告 謝舜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2 月25日裁定(109 年度補字第7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70 元,此裁定已於109 年

2 月27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