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原 告 高雄市鞋類服務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吳李金桂被 告 黃麗香
蔡卓儒孫佩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麗香、蔡卓儒、孫佩慈給付積欠之會費、勞健保費。經查該等被告之住所地均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起訴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