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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98號原 告 李蕙英被 告 亨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 月17日裁定(108 年度補字第1242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裁定已於109年1 月22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