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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02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22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即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