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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原 告 王淑娟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被 告 郭民誼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其鑰匙,據原告陳報該車輛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爰以此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83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3,831元(計算式:680,000+23,831=703,83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