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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原 告 鄭利誠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被 告 林玉玟被 告 林顯忠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交付查閱帳冊等,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彰化縣,且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亦載明現住地同戶籍地,有被告戶籍謄本及答辯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