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重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72號原 告 巴聖一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被 告 戴國石律師即周金水之遺產管理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