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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李根政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下稱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長,地球公民基金會於民國99 年11 月

5 日報經行政院環保署綜字第0990100475號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暨組織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地球公民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為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定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亦據其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 年6月19日環署綜字第1080044224號函、108年5 月29日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現行及新捐助暨組織章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12日環署綜字第1080067326號函、108年8月11日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23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