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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8號聲 請 人 王仁宏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究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究院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增訂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究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7月7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4年8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施行及依教育部107年3月7日臺教高(三)字第1070030778號來函說明,為落實民法私法自治精神,並考量學術研究機構發展需要,以104年12月24日臺教高

(三)字第1040174984號函,督導各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捐助章程修正,並將原董事會組織章程有關條文整合納入捐助章程之中以利運作,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財產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究院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108 年5 月6 日108 證他字第125 號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自屬利害關係人,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經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究院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一情,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究院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

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附表「修正條文」欄第5條至第12條所示內容,核屬有關財團之組織是否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之增修,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教育部已函覆表示許可變更,有該局109年4月30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061485號函附卷可按,故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至第4條、第13條至第16條所示內容,均非屬財團組織或管理方法有關事項,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此屬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僅需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附表: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究院。(Asia Pacific Research │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Foundation, registered in Taiwan) │亞太綜合研究院」(Asia Pacific ││ │Research Foundation ) ( 以下簡稱本││ │院) │├─────────────────┼─────────────────┤│第二條 │第二條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路│本院設立之目的旨在促進臺灣及亞太地││八號二十五樓,並得視需要於國內、外│區之人文社會、財經暨法律、醫護環衛││設置分支機構。 │與社福及科技等之綜合發展及交流,並││ │辦理人才培訓暨推廣教育。遵照政府教││ │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推動及獎助前項目的之相關活動。 │├─────────────────┼─────────────────┤│第三條 │第三條 ││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旨在促進臺灣地│本院設立之基金共新臺幣柒仟萬元整,││區之人文社會、財經暨法律、醫護環衛│係由劉快治女士將其高雄中小企銀股票││及社福以及科技等之綜合發展,以建立│出售所得現金信託王仁宏捐助而設立。││公平有秩序之經濟法制,並加速協助亞│俟本院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太地區之發展及交流。本財團法人遵照│續接受捐贈。 ││政府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 ││辦理及獎助前項目的之相關活動,並謀│ ││本財團法人之健全發展。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財團法人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本院院址設於高雄市○○○路○號二十││,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長,對外│五樓,並得視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代表法人,董事會之職權依據「學術研│於國內、外設置分支機構,目前於台北││究機構設立辦法」、「教育部審查教育│市○○○路○段○○○號十樓設有台北││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暨│辦事處。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選聘、解聘、│本院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 ││改選、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悉依教│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選聘之,第二屆以││育部相關法令暨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章程之規定。 │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 ││ │本院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 │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院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第六條 │第六條 ││本財團法人之基金係由劉快治女士將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長、││高雄中小企銀股票出售所得現金新台幣│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柒仟萬元信託王仁宏捐助而設立。 │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 │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 │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第七條 ││本財團法人設立以後,其他團體機關或│本院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私人捐贈之財產,均為本財團法人所有│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 ││,其管理使用悉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暨本│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財團法人章則處理。 │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 │任期。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開會││ │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 │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第八條 ││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可│本院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如││歸屬於私立永達技術學院或本財團法人│下: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管理及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院長、副院長之選聘及解聘。 ││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六、院務計畫、院務報告之審核。 ││ │七、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十、合併之擬議。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 │ 決議。 │├─────────────────┼─────────────────┤│第九條 │第九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五日│本院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法令及民│、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法之規定辦理。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 │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 │分之一。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 │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 │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 │,自行召集之。 │├─────────────────┼─────────────────┤│ │第十條 ││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 │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七、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 │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 │時動議提出。 │├─────────────────┼─────────────────┤│ │第十一條 ││ │本院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 │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 │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 │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通過││ │ 後送教育部備查。計畫及經費預算││ │ 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 │ 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 │ 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 │ 通過後送教育部備查。 │├─────────────────┼─────────────────┤│ │第十二條 ││ │本院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 │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 │程所定之業務。 ││ │本院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 │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 │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 │機構。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 │ 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 │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 │ 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 │ 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 │ 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 │ 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 │本院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 │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 │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 │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 │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 │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財團法人主││ │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第十四條 ││ │本院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 │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 │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 │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院主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五日││ │;民國—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 │訂;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 │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 │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 │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