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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古典詩學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簡錦松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古典詩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古典詩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古典詩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8月4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3年9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經董事會決議修訂變更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08年11月16日召開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附卷可憑。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㈡、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不符,且與民法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從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