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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呂惠美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內惟埤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瑞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內惟埤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示及刪除如附表「現行條文」欄第十一條。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財團法人瑞儀教育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產,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頁),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內惟埤文化藝術基金會第6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單、會議程序表各1紙、財團法人內惟埤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2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19頁),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

5、6、7、9、10條所示,及刪除「現行條文」欄第11條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會職權、董事員額、董事遴聘、董事任期、連任及選任、董事會召集、委託代理出席及決議方法、業務及會計年度等事項之調整、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無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性質上屬系爭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系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2、3、4、8、11、12、13、1

4、15、條所示,分別係依循法規、或文字修正、條次變更,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備註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文建會文│ ││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化藝術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 ││內惟埤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內惟埤│ ││下簡稱本會)。 │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 ││ │本會)。 │ │├─────────────┼─────────────┼─────┤│第二條 │第二條 │文字修正 ││本會以致立於運用社會資源,│本會以致立於運用社會資源,│ ││推動藝文活動,提昇文化品質│推動藝文活動,提昇文化品質│ ││與促進社區感情,並以增進家│與促進社區感情,並以增進家│ ││庭、教育、社會生活環境為宗│庭、教育、社會生活環境為宗│ ││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 ││業務。 │業務。 │ ││一、策劃、舉辦或贊助與文化│一、策劃、舉辦或贊助與文化│ ││ 有關之公益活動。 │ 有關之公益活動。 │ ││二、贊助各級學校或藝文團體│二、贊助學校或藝文團體發揮│ ││ 發揮藝文功能。 │ 藝文功能。 │ ││三、有關文化、藝術事業等創│三、有關文化、藝術事業等創│ ││ 辦事項。 │ 辦事項。 │ ││四、文化藝術相關之學術研究│四、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 ││ 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勵。│ 之獎勵。 │ ││五、辦理文化藝術相關之獎助│五、辦理研究生獎助學金以培│ ││ 學金以培養特殊人才。 │ 養特殊人才。 │ ││六、捐款人指定並符合本會宗│六、捐款人指定並符合本會宗│ ││ 旨之項目。 │ 旨之項目。 │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 相關公益性文化事務。 │ 相關公益性文化事務。 │ │├─────────────┼─────────────┼─────┤│第三條 │第三條 │文字修正 ││本會設立時之捐助財產計新臺│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五、○│ ││幣伍佰萬元整,由呂惠美捐助│○○、○○○元整,由呂惠美│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 ││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第四條 │文字修正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鼓山│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 ○○區○○○路○○號○ ○區○○○路○○○號。 │ │├─────────────┼─────────────┼─────┤│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 ││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及運用。 │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法之訂定。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定。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擬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擬議或決議。 │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七人組成。第一│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事會選聘之。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董事為無給職。 │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 ││。 │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任期。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 │ ││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 ││並決議其上屆董事任期自屆滿│ │ ││時解任者,其董事長之改選亦│ │ ││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以順利│ │ ││銜接。 │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 ││接。 │ │ │├─────────────┼─────────────┼─────┤│第八條 │第八條 │文字修正 ││本會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對外代表本會。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 │├─────────────┼─────────────┼─────┤│第九條 │第九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 ││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 ││法親自出席者,得書面委託其│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 ││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 ││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 ││,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 ││三分之一。 │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同意核准後行之。 │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形並應先聲請過法院為必│ ││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 要處分。 │ ││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三、解散之擬議。 │ ││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召│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開董事會之前十日,將開會通│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 ││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 ││ 數同意行之。另董事長及│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 ││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以普│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通決議行之,惟仍應陳報│ │ ││ 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 │ ││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 │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 │ ││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 ││後行之: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 │ ││ 擔。 │ │ ││(五)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及董事長│ │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等,應於│ │ ││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 │ ││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 │ ││動議提出。 │ │ │├─────────────┼─────────────┼─────┤│第十條 │第十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卅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每年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 ││,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 ││請董事會審定通過後,送主管│備。 │ ││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 ││每年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支決算。 │ ││,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二、本年度計畫經費收支預算│ ││請董事會審定通過後,送主管│ 。 │ ││機關備查。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贈人│ ││ │ 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第十一條 │本條刪除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 ││ │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 ││ │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 ││ │關核備。 │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1.條次變更││本會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2.文字修正││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 ││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 ││,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 ││本會之財產以法人名義登記、│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 ││保管及運用,不得存放或借貸│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 ││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1.條次變更││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2.文字修正││,變更法人名稱、印信、會址│,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 ││、董事、財產及章程等重要事│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 ││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 ││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理變更登記。 │ │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1.條次變更││本會系永久性質,經解散或主│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2.文字修正││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於清│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 ││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不得歸│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 ││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 ││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治團體。 │ │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條次變更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條次變更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 ││記後施行。 │記後施行。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