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6號聲 請 人 陳絲縈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共計16條,謹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東南文化機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乙節,亦提出109年4月27日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會議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全文及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其中第6條涉及董事會職權、第7條至第9條涉及董事會之組成及任期暨改選、第10條涉及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法、第12條涉及捐助財產及各項所得之管理運用及限制、第14條涉及解散撤銷廢止後之清算程序與賸餘財產歸屬主體,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以及第16條部分,分別僅係變更名稱、預決算送主管機關備查的時間、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函報許可及變更登記、增訂章程修訂日期以及變更條目;另原第6條、第8條之5、第8條之8以及第8條之9部分則係全數刪除等,核均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附表┌──────┬─────────────┬─────────────┬────┐│ 條目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修正法規││ │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名稱。 ││ │名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 ││ │會」。(以下簡稱本會)。 │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 ││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六條 │刪除 │本會獎學基金為永久性質不得│刪除原條││ │ │動用。獎學金及其他獎助金由│文。 ││ │ │基金孳息項下支付,不以任何│ ││ │ │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 │。 │ │├──────┼─────────────┼─────────────┼────┤│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修改條目││(原第七條)│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及依法規││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經費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修正條文││ │ 運用。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之訂定。 │ ││ │ 之訂定。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年│董事之改選(聘)及解任。│ ││ │ 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議。 │ ││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合併之擬議。 │ ││ │ 議。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合併之擬議。 │ 議或決議。 │ ││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議或決議。 │ │ ││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至11人組 │修改條目││(原第八條)│第一屆董事由原始捐助人選聘│成。第一屆董事由原始基金捐│及依法規││ │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修正條文││ │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由原始基金捐助人就下列人士│。 ││ │給職。 │推薦名單後,提請前一屆董事│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會選聘之: │ ││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原始基金捐助人。 │ ││ │專長或工作經驗。 │熱心地方公益人士。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熱心提倡體育人士。 │ ││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地方教育人士。 │ ││ │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修改條目││(原第八條之│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及依法規││一) │不得逾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修正條文││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期屆滿│。 ││ │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 │任期。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 │ ││ │應按期辦理交接。 │ │ │├──────┼─────────────┼─────────────┼────┤│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由原始基金捐助人推薦名│修改條目││(原第八條之│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單,經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及依法規││二) │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修正條文││ │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 │。 ││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 ││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 │ ││ │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 │ ││ │推一人代理之。 │ │ │├──────┼─────────────┼─────────────┼────┤│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修改條目││(原第八條之│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及依法規││三)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修正條文││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 │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 ││ │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 ││ │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 ││ │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 ││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 ││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 ││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之處分。 │ ││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 │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 ││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 ││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 ││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 ││ │關許可後行之: │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 │ ││ │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 │ ││ │ 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之處│ │ ││ │ 分。 │ │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 ││ │ 。 │ │ ││ │解散之擬議。 │ │ ││ │基金之動用。 │ │ ││ │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 │ ││ │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 │ │ ││ │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 │ ││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 │ ││ │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 │ │├──────┼─────────────┼─────────────┼────┤│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修改條目││(原第八條之│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及依法規││四) │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每年度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修正條文││ │下列事項: │,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每年一月底前審定本年度工│ ││ │ 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 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 │ 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每年五月底前審定上年度工│ ││ │審定前一年度工作計畫及財│ 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及相│ ││ │ 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 關財務報告。 │ ││ │ 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八條之五 │刪除。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刪除原條││ │ │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三條│文。 ││ │ │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 ││ │ │關核備。 │ │├──────┼─────────────┼─────────────┼────┤│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修改條目││(原第八條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及依法規││六) │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修正條文││ │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 ││ │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 │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 │ ││ │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 │ ││ │機關之監督。 │ │ │├──────┼─────────────┼─────────────┼────┤│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修改條目││(原第八條之│,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及依法規││七) │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修正條文││ │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 ││ │ │理變更登記。 │ │├──────┼─────────────┼─────────────┼────┤│ 第八條之八 │刪除。 │本會為審查獎學金申請事件,│刪除原條││ │ │得聘請審核委員若干人成立委│文。 ││ │ │員會。 │ │├──────┼─────────────┼─────────────┼────┤│ 第八條之九 │刪除。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刪除原條││ │ │,辦事員若干人,由董事長聘│文。 ││ │ │任之,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 ││ │ │日常事務。 │ │├──────┼─────────────┼─────────────┼────┤│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修改條目││(原第九條)│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及依法規││ │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修正條文││ │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 ││ │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或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 │ ││ │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60年12月3日 │本章程訂於民國60年12月3日 │修改條目││(原第九條之│,第1次修正於民國96年11月 │,第1次修正於民國96年11月 │及增列修││一) │23日,第2次修正於105年10月│23日,第2次修正於105年10月│正次數與││ │21日,第3次修正於106年10月│21日,第3次修正於106年10月│日期。 ││ │17日,第4次修正於107年10月│17日,第4次修正於107年10月│ ││ │19日,第5次修正於108年7月 │19日,第5次修正於108年7月 │ ││ │18日,第6次修正於109年4月 │1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 │27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本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備,並│修改條目││(原第十條)│向法院辦理登記後施行。 │向法院辦理登記後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