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4號聲 請 人 陳建豪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12月13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9年2月15日核准變更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現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亦提出109年6月30日第9屆109年度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會議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全文及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其中第5條、第10條涉及董事會職權、第6條至第8條涉及董事會之組成及董事任期暨改選、第9條涉及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法、第12條涉及捐助財產及各項所得之管理運用及限制、第14條涉及解散撤銷廢止後之清算程序與賸餘財產歸屬主體,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2條、第3條之1、第3條之2、第13條、第15條及第16條部分,分別僅係捐助章程訂定之依據修正、增列獎勵項目、增加設立基金金額、變更許可事項之程序、增列章程修正次數及日期、變更章程施行程序等,核均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附表┌─────┬────────────┬────────────┬────┐│ 條目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修正依據││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之法規名││ │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福康│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稱 ││ │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名為「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 ││ │會)。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贊助各項文教公益活│本會以贊助各項文教公益活│增列獎勵││ │動、鼓勵終身學習教育、提│動、鼓勵終身學習教育、提│項目 ││ │昇社會之教育文化水準、建│昇社會之教育文化水準、建│ ││ │立祥和的社會為宗旨,獎勵│立祥和的社會為宗旨,獎勵│ ││ │下列事項為目的: │下列事項為目的: │ ││ │一、獎勵並推動以提倡終身│一、獎勵並推動以提倡終身│ ││ │ 教育及社會教育為目的│ 教育及社會教育為目的│ ││ │ 之事務。 │ 之事務。 │ ││ │二、捐助有助提升教育機構│二、捐助有助提升教育機構│ ││ │ 教學資源之醫療研究。│ 教學資源之醫療研究。│ ││ │三、贊助公益性教育活動、│三、贊助公益性教育活動、│ ││ │ 學術研究、講座及出版│ 學術研究、講座及出版│ ││ │ 。 │ 。 │ ││ │四、舉辦演講、座談、研討│四、舉辦演講、座談、研討│ ││ │ 會、研習營等海內外文│ 會、研習營等海內外文│ ││ │ 教活動。 │ 教活動。 │ ││ │五、獎助從事教育、藝術、│五、獎助從事教育、藝術、│ ││ │ 體育及學術研究之工作│ 體育及學術研究之工作│ ││ │ 者。 │ 者。 │ ││ │六、獎助發展科技、培育科│六、獎助發展科技、培育科│ ││ │ 技人才、舉辦科技及相│ 技人才、舉辦科技及相│ ││ │ 關教育活動。 │ 關教育活動。 │ ││ │七、獎助並推動海內外經濟│七、獎助並推動海內外經濟│ ││ │ 研究發展專業之相關活│ 研究發展專業之相關活│ ││ │ 動。 │ 動。 │ ││ │八、其他服務社區之贊助事│八、其他服務社區之贊助事│ ││ │ 項。 │ 項。 │ ││ │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 │ ││ │ 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 │ 。 │ │ │├─────┼────────────┼────────────┼────┤│第三條之一│本會設立基金增加現金新台│ │新增,增││ │幣400萬元,經董事會通過 │ │加設立基││ │及主管機關核准,將原有設│ │金 ││ │立基金變更為1,000萬元整 │ │ ││ │(詳核准函)。 │ │ │├─────┼────────────┼────────────┼────┤│第三條之二│本會設立基金增加現金新台│ │新增,增││ │幣2,000萬元,經董事會通 │ │加設立基││ │過及主管機關核准,將原有│ │金 ││ │設立基金變更為3,000萬元 │ │ ││ │整(詳109.6.30財產清冊及│ │ ││ │核准函)。 │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 │會職權如下: │會職權如下: │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一、基金之募集、管理及運│ ││ │ 理及運用。 │ 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 │ 。 │ ││ │五、工作計劃之研訂及推動│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 ││ │ 。 │ 辦法之訂定。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 ││ │ 。 │ 審定。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任。 │ ││ │ 之擬議。 │七、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九、合併之擬議。 │八、接受捐助款項之審核。│ ││ │十、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九、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辦法之訂定。 │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 │十一、接受捐助款項之審核│ 之擬議。 │ ││ │ 。 │十一、合併之擬議。 │ ││ │十二、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十二、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 ││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 ││ │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 ││ │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 │為無給職。 │為無給職。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 │ ││ │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 │ ││ │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 │ ││ │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 │ ││ │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 ││ │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 ││ │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 ││ │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 ││ │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 ││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辦理交接。 │ ││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 │ ││ │按期辦理交接。 │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 ││ │,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 ││ │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 ││ │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 ││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 ││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 ││ │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 │ ││ │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 ││ │之。 │ │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 ││ │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一次。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 ││ │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 ││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 │之。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 ││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 │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 │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 ││ │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 ││ │人數三分之一。 │之: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 ││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 ││ │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 ││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 │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 ││ │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解聘。 │ ││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集之。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 ││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 ││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 ││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 ││ │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備。 │ ││ │ 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 │ ││ │ 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 │ ││ │ 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 │ ││ │ 擔。 │ │ ││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 │ ││ │ 解任。 │ │ ││ │六、解散之擬議。 │ │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 ││ │ 事項。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 │ ││ │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 │辦理。 │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 │ ││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 │ ││ │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 │ ││ │動議提出。 │ │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 │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 ││ │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度,每年度董事會應審定下│ ││ │定辦理下列事項: │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 │ ││ │ 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一、每年一月底前審定本年│ ││ │ 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 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 ││ │ 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 預算。 │ ││ │ 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二、每年五月底前審定上年│ ││ │ 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 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 ││ │ ,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 決算及相關財務報表。│ ││ │ 告。 │ │ ││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 │ ││ │ 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 │ ││ │ 束後五個月內,送主管│ │ ││ │ 機關備查。 │ │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 │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 ││ │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 ││ │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 ││ │之行為。 │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 ││ │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金之捐助。 │ ││ │之,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 │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 ││ │方法如下: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 │ ││ │ 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 │ ││ │ 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 ││ │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 ││ │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 │ ││ │ 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 │ ││ │ 不動產。 │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 ││ │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 │ ││ │ 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 ││ │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 │ ││ │ 益型之受益憑證。 │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 │ ││ │ 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 │ ││ │ ,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 │ ││ │ 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 ││ │ 百分之五。 │ │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變更許可││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事項之程││ │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序 ││ │函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 ││ │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 │ ││ │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 │ ││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 │ ││ │關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 │ ││ │捐機關備查。 │ │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 ││ │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 ││ │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 ││ │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 ││ │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體。 │ ││ │記。 │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 │ ││ │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 │ ││ │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 │ ││ │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 │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3年12月10│本章程訂於民國83年12月10│增列修正││ │日,第1次修正於民國95年 │日,第1次修正於民國95年 │次數及日││ │12月5日,第2次修正於民國│12月5日,第2次修正於民國│期 ││ │105年10月18日,第3次修正│105年10月18日,第3次修正│ ││ │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第4│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第4│ ││ │次修正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次修正於民國108年7月18日│ ││ │,第5次修正於民國109年6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 ││ │月30日,如有未盡事宜,悉│法令規定辦理。 │ ││ │依財團法人、民法及有關法│ │ ││ │令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施行程序││ │管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登記後施行。 │修正 ││ │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