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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8號聲 請 人 蕭淑珍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十一、十五、十

六、十七及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設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2)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於民國84年7月10日經核准登記在案,惟因原捐助章程內容不盡符合財團法人法,經第9屆第2次董事會108年12月13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第12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9屆

第2次董事會108年12月13日董事會簽到表及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對照表本各1份可證,堪認為真實。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9、11條,涉及董事會之召集及決議方法;第15條涉及董、監事及董事長之資格;第16、17條,涉及捐助財產及各項所得之管理運用及限制;第18條,則涉及解散撤銷廢止後之賸餘財產歸屬主體,均屬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而上開修正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係增

列依據之法規名稱,第4條係修正基金來源,第8條、第10條僅係文字修正,第19條、第20條係章程依據、施行程序之修正,因上開條文及刪除「原條文」第21至第24條部分,均非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須變更章程,揆諸上揭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附表┌──────────────┬──────────────┬─────┐│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備註 │├──────────────┼──────────────┼─────┤│第一條: │第一條: │增列依據之││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喜憨│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法規名稱 ││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 ││本會)。 │為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 ││ │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四條: │第四條: │修正基金捐││本會由高雄市智障者福利促進會│本會由高雄市智障者福利促進會│贈來源 ││(現更名為高雄市調色板協會)│(現更名為高雄市調色板協會)│ ││等捐助成立,原始基金為新台幣│等捐助成立,原始設立基金為現│ ││伍佰萬元整。目前基金為新台幣│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經改隸後│ ││參仟萬元整。 │,設立基金訂定為現金新台幣參│ ││ │仟萬元整。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 ││ │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 │之捐贈。 │ │├──────────────┼──────────────┼─────┤│第八條: │第八條: │因監察人僅││本會置監察人一人,為無給職,│本會置監察人一人,為無給職,│一人,故刪││其職責為: │其職責為: │除原條文「││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監察人相互││ 。 │ 。 │間」字樣及││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修改錯別字││ 資料。 │ 資料。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 ││ 章程執行事務。 │ 章程執行事務。 │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但無表決│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但無表決│ ││權,任期為三年,自第九屆起任│權,任期為三年,自第九屆起任│ ││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 ││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互間│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與董事│ ││、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 ││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准者,不在此限。 │ ││。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 ││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 ││過聘任,惟期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 ││察人之任期為限。 │ │ │├──────────────┼──────────────┼─────┤│第九條: │第九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 ││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 ││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辦理之。經│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 ││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 ││,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 ││人辦理之。 │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條: │第十條: │文字修正,││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原條文第七││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款增加一字││ 運用。 │ 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議。 │ 議。 │ ││九、合併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董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乙│董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乙│ ││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 ││臨時會議。 │臨時會議。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 ││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半數│ ││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行之。 │准後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或│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五、本會解散之擬議。 │ ││五、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 ││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視為親自出席。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 ││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 │ ││ │董事、董事長、代理董事長、監│ ││ │察人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 ││ │,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 ││ │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本會應建立會計年度,並於年度│ ││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 ││止。 │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 ││ │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 ││ │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 ││ │估報告。 │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 ││ │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 ││ │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連同監│ ││ │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 │,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 ││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 ││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 ││。 │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 ││ │機構。 │ ││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 ││ │下列方式為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 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 ││ │ 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 │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 │ 百分之五。 │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 ││本會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用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 ││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原條文第二││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十三條,依││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循法規修正││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定辦理。 │ ││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主│ │ ││管機關核備。 │ │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原條文第二││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十四條,施││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行程序修正││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關核備。 │ │ │├──────────────┼──────────────┼─────┤│第二十一條: │ │刪除,與原││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 │條文第十六││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 │、十七、二││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 │十、二十一││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 │條合併及修││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 │正為第十六││二、決算書。 │ │條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 ││六、財產目錄。 │ │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 │ ││ 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 │├──────────────┼──────────────┼─────┤│第二十二條: │ │刪除,已修││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 │正為第十八││全數捐贈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條 ││方自治團體。 │ │ │├──────────────┼──────────────┼─────┤│第二十三條: │ │刪除,已修││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 │正為第十九││規定辦理。 │ │條 │├──────────────┼──────────────┼─────┤│第二十四條: │ │刪除,已修││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 │正為第二十││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 │條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