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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9號聲 請 人 林美淑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0年6 月25日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9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規定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會董事員額及改選、董事之資格限制及任期、董事會召集事項及決議方法、業務及會計年度、財產處分之限制等事項之調整等,性質上屬系爭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 條、第2 條、第4 條、第5 條部分,僅係關於捐助章程訂定依據修正、原條文內容文字調整,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附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會) ││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由林美淑發起創設暨林共田等│本會由林美淑發起創設暨林共田等││捐助成立。設立原始基金共新台幣│捐助成立。 ││參百萬元整。目前登記基金總額共│ ││有新台幣伍佰捌拾玖萬零伍佰元整│ ││。本會基金仍得繼續接受捐助補充│ ││之。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本會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並得視業務需要於 │二路152巷19號,並得視業務需要 ││外縣市設立分事務所或派駐代表。│於外縣市設立分事務所或派駐代表││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為目的│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並均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且視│一、身心障礙福利事業為主 ││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業務│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三、提供心智障礙者家屬信託契約││一、身心障礙福利事業為主。 │ 等相關諮詢,並接受心智障礙││二、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者家屬之委託,擔任信託監察││三、提供心智障礙者家屬信託契約│ 人。 ││ 等相關諮詢,並接受心智障礙│四、其他相關社會福利事業 ││ 者家屬之委託,擔任信託監察│ ││ 人。 │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 ││ 社會福利事務。 │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前項於社會福│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前項於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總支出之百分│利之支出,不得低於總支出之百分││之七十。 │之六十。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置董事九席,監察人三席。董│本會置董事九席,監察人三席,首││事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設立目│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首屆董│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事由創設人(原捐助人)遴聘社會賢│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同提名應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候選││每屆之董事、監察人由當屆董事會│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應││提名選聘之(提名候選人,以無記 │於當屆任期滿前一個月完成選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應於當屆任期│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滿前一個月完成選聘),董事相互 │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身心障││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礙者家屬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一,身心障礙者家屬不得低於三分│ ││之二。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 ││額三分之一。監察人相互間、監察│ ││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 ││內親屬之關係。 │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董事長及監察人,任期│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均為三年,期滿連聘得連任,惟每│,連聘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或││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監察人不得逾改選董事或監察人總││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每屆董事、監│人數三分之二,為無給職。如在任││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及│期內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監察人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 ││應按期辦理交接。董事、監察人在│ ││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 ││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聘│ ││適當人員繼任,至原任董事(或監 │ ││察人)任期屆滿為止。董事、監察 │ ││人均為無給職。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捐肋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各種計劃之審核。 ││二、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二、經費之籌措。 ││用。 │三、預算與結算之審議核定。 ││三、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四、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督。 ││五、內部組織及人事任免案之審定│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及管理。 │定。 ││六、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及決算之│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審議核定。 │項。 ││七、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檐之擬│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議。 │本會監察人職權如下: ││八、基金之保管、動用及財務稽核│一、督導或糾正本會業務之執行 ││監督。 │二、稽核本會文件、財產資料及財││九、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務狀況。 ││項。 │ ││十、本基金會改隸或解散之擬議。│ ││十一、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之審│ ││議。 │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委託之事項│ ││。 │ ││本會監察人職權如下: │ ││一、督導或糾正本會業務之執行。│ ││二、稽核本會文件、財產資料及財│ ││務狀況。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 ││程執行事務。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本會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 ││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 ││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 ││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 ││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 │ ││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董事會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本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之決議事項,應過半數董事(或常 │有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務董事)之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 │始得開會,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 ││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 ││之。但下列重大事項決議,應有三│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分之二以上董事親自出席;以出席│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核准始得為之: │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 ││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 ││擔。 │ ││三、基金之動用。 │ ││四、以基金填補短絀。(但僅得動 │ ││用超過最低捐助財產部分) │ ││五、董事長及董事(監察人)之選任│ ││及解任。 │ ││六、本基金會合併、解散之擬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 ││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 ││事,並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始│ ││得為之,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 ││關。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 ││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 ││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本會由│ ││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 ││、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 ││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 ││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原始基金為新台幣三百萬│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三百││元。原始基金及財產,均應存放在│萬元。(基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 ││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所有存│清冊),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 ││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 │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並無條 │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件過戶本會名下。後續個人或團體│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機構)捐助款項,依相關規定辦理│為不動產,應即依法並無條件過戶││並受主管機關監督。經法院登記之│本會。 ││財產總額之動支必須符合「財團法│ ││人法」第十九條規定。 │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用││所定之業務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基金孳息,不得動用基金,基金運││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為原則,不得動用原始基金;亦不│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亦不得以任│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利益。 ││。 │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法定原因解│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政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團體機構。 ││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或團體。 │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檢具當│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年度工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作內,將前一│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事會審定後,送監察人分別查核,│ ││連同監察報告書,一併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 │ ││每年於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 ││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下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1)工作計畫 │ ││(2)經費預算 │ ││每年於五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 ││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二、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 ││算: │ ││(1)資產負債表 │ ││(2)收支餘絀表 │ ││(3)淨值變動表 │ ││(4)現金流量表 │ ││(5)工作報告表 │ ││(6)財產清冊 │ ││(7)捐贈人名冊 │ ││下列資訊,本會應主動公開: │ ││一、前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 ││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 │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 ││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僅公開其姓名或名稱、金額。但│ ││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受捐贈)者│ ││,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不公開之│ ││。 │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 ││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項主動公開,應以下列方式,擇│ ││一為之: │ ││一、刊載於會訊或其他出版品。 │ ││二、利用網站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 ││上查詢。 │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董事長處│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通過後聘任,其│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 │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各組別分別掌理業務。 │本會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本會人員編制職稱,得視本會業務│業務組。 ││發展需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訂│事務組。 ││之。 │財務組。 ││ │前項組稱及人員編制,得視本會業││ │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 │增減之。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凡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事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董│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過失犯不在此限 ││通知法院為登記。 │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2條規範,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 ││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 ││及有前項五款情事者,不得擔任本│ ││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監事或│ ││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 ││院為登記。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會計處理財務報告應依高│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雄市市政府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會計基礎採│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財務狀況。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 ││帳目及財務狀況,以備主管機關查│ ││核。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