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1號聲 請 人 張雅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39年2 月10日報經前省政府社會處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42年4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1頁、第1號)在案。茲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詳如附件修正部分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董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核屬關於董事職權相關處分及配合財團法人法之修正,係屬必要,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