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3號聲 請 人 蕭鉉晁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下稱天祥基金會)董事長,天祥基金會因應原章程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修訂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表所示,經董事會決議,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天祥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此有該基金會法人登記書、捐助章程、第1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議簽到表、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查聲請人依前開臨時董監事會議聲請准予變更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附表:
┌────┬──────────────┬──────────────┐│項目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十條 │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 │開董事會選舉常務董事及董事長│開董事會選舉常務董事及董事長││ │。 │。 ││ │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以舉│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以舉││ │手表決或記名投票法選出,以得│手表決或記名投票法選出,以得││ │全體董事前三高票者當選。董事│全體董事前五高票者當選。董事││ │長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以舉│長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以舉││ │手表決或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以│手表決或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以││ │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 │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 │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 │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 │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指揮道務│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指揮道務││ │,對外代表本法人,並擔任董事│,對外代表本法人,並擔任董事││ │會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會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應就常務董事中指定一人│務時,應就常務董事中指定一人││ │代理之。 │代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