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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翁朝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95年12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因應財團法人法實施,教育部要求補正相關內容,經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於108年12月16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第7至8條、第10條、第12至17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108年6月20日108證他字第184號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自屬利害關係人,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於108年12月16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第7至8條、第10條、第12至17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附件對照表第5條、第7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2條至第15條「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分別係關於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之資格限制、任期、董事會年度召集次數及其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或財務報表之審定、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等事項之調整,性質上屬於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並與該基金會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且經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之意見,教育部函覆稱附件對照表所示捐助章程變更業經其許可變更在案,有該部109年2月12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20618號函存卷可參,故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附件對照表第1條、第3條、第16條至第17條「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均非屬財團組織或管理方法有關事項,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此屬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僅需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