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3號聲 請 人 陳進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董事長,系爭基金會於民國81年12月29日報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8 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基金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系爭基金會第9 屆第8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5 條、第7 條、第8 條、第9 條、第11條、第14條所示,分別係關於董事會職權範圍、連任董事人數比例限制、董事長之代理、董事會之召集及其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或財務報表之審定、清算後之財產歸屬等事項之調整,性質上屬系爭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系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 條及第15條所示部分,非關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附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暨有│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準則」,定名為「財團法人鳳山││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權如下: │職權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度及推行。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四、工作計畫之研定及推動。 │ 之訂定。 ││五、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 。 ││ 訂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本會章程之變更。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十、合併之擬議。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議或決議。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事及校內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故(含當然董事及校內董事之本職│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聘下屆董事。 ││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執│本會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行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校長並為當│執行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校長並││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 ││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須有過半數│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長指定董事一人擔任,對於議案││,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召││人數三分之一。 │開董事會之前六日,應將開會通││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備查。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 ││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 ││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 ││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 ││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 ││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一、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主│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 管機關備查。 │ 決算。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 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預算。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之地││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之機關團體。 ││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國立│ ││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於民國81年11月24日訂定,│本章程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辦理。 │ │└───────────────┴──────────────┘